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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使用及採購「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」

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

一、依據行政院112年6月20日院授數資安字第1121000202號函說明,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原則:

(一)依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規定,禁止使用及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(含軟體、硬體及服務)。

(二)若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,仍需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時,應具體敘明理由,並經單位長官及資通安全長逐級核可
產品未汰換前,應加強下列資安強化措施:

1.強化資安管理措施,例如:設定高強度密碼、禁止遠端維護等。

2.產品遇資安攻擊導致顯示畫面遭置換,應立即置換靜態畫面,或立即關機。

3.產品若為硬體,應確認其不具WiFi等持續連網功能(非僅以軟體關閉)。若需以外接裝置方式進行更新,須有專人在旁全程監督,於傳輸完成後立即移除外接裝置。

4.產品使用屆期後不得再購買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。

(三)各機關辦理採購案時,應注意以下事項:

1.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範本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,廠商所供應標的(含工程、財物及勞務)之原產地不允許大陸地區,以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24款,如採購案內涉資通訊軟體、硬體或服務等相關事務,機關可要求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不得為陸籍人士,並不得提供及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。

2.各機關自行或委外營運,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之場地,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,且應將相關限制事項納入委外契約或場地使用規定中。

 

二、請各單位於辦理採購時,務必依「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及委外經營公眾場域盤點原則」查證,勿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

三、建議多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相關設備,避免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。

常見大陸廠牌

行政院未提供相關設備清單,以下廠牌僅供參考,包括但不限於:

海康威視(Hikvision)

華為(Huawei)

大疆(DJI)

歐家控股(OPPO)

普聯(TP-Link)

小米(MI)

大華(Dahua)

中興通訊

海信(Hisense)

魅族(MEIZU)

努比亞(Nubia)

真我(REALME)

騰達(Tenda)

海能達(Hytera)

vivo

TOTOLINK

Foscam

SUGAR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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